你的位置:金钥匙官方网站 >> >> 物业行业 >> 业界评论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aaa

四川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分享到:0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物业之家   发布者:admin
热度3票  浏览16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2年9月20日 15:38

   物业之家Pm86.com讯:正在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再次提请审议。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介绍,《条例》二审稿主要涉及《条例》的名称和调整范围、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专业经营单位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物业服务费用、法律责任等方面。

  记者发现,《条例》二审稿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物业管理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四川省实际,坚持和完善这些基本制度,使《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条例》二审稿共八章九十三条,比一审稿增加了九条内容。

  根据委员提出和群众意见,《条例》二审稿根据物权法对“业主”重新进行了定义,并明确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之上。

  《条例》二审稿根据委员提出和群众来信反映,赋予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使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投诉等方面的作用;《条例》还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与居民(村民)委员会委员可以交叉任职。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公众意见,鉴于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不宜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条例》二审稿对业主管理规约制度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防止在制定业主管理规约过程中限制、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况,增加了“管理规约应当参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制定”的规定。

  根据有的委员提出和群众意见反映: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边在契约约束下的相互作用的两个主体,《条例》一审稿只规定了业主一方的权利义务,二审稿增加了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三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也作出了规定。《条例》还进一步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针对目前存在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范围不明确、使用程序不清楚以及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条例》增加了第七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的规定,对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及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为了明确界定业主与专业经营单位在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上维护责任,《条例》二审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从产权与归属上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单位权责义的划分,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投资、移交和建设、维护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八十八条还规定了处罚条款,就是为了小区的专业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能得到落实,避免因为专业经营单位的原因阻碍移交。

  此外,《条例》第四十九条对物业保修金和保修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充分保护业主的权益,使建设单位真正履行物业保修期的保修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最新报道

子分类

金钥匙-在线咨询                                                                  

关闭
总部邮箱:772491168@qq.com  ;46980920@qq.com   
总部电话:020-81217181  ;020-81215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