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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启用“共有产权”模式 放宽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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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物业之家   发布者:admin
热度6票  浏览156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2年9月19日 17:12

   

   在3月2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介绍,上海的经济适用房将采用共有产权,或称有限产权制度。该运作机制可以有效压缩通过经适房投资获利的空间,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也尽可能减少了寻租的可能。

  五年后经适房可以上市转让时,住房保障机构享有优先回购权,并规定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按各自产权份额分配转让价款。此外,上海同日还宣布再次放宽经适房的准入标准。

  按产权份额分配转让价款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汤志平在发布会上介绍,上海市发改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后共同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正式发布实施。《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销售基准价格与周边房价的比例关系确定,计算公式为:购房人产权份额=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90%)。

  “确定这样的计算公式,主要考虑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在计算购房人产权份额时将周边房价乘以90%,可以适当提高购房人拥有的产权份额,进一步体现政府对住房困难群体的政策倾斜。”汤志平介绍,共有产权机制是上海经适房运作机制的一大亮点。

  庞元介绍说,共有产权机制主要是依据政府在经适房中的各种投入(比如免收的土地出让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其他税费的减免等等)和购房人购房款的投入所占的不同比例,设定政府的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不同比例的产权份额,并由双方在购房时通过购房合同事先加以约定。

  当住房困难家庭的经适房用于自住时,住房保障机构让渡名下份额的使用权,所以购房人享有完整的房屋使用权,帮助其解决住房的困难。如果五年后经适房可以上市转让时,住房保障机构享有优先回购权。而优先回购权来源于共有产权制度,并规定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按各自产权份额分配转让价款。

  上海市本批次供应房源的销售基准价格和产权份额可分为购房人产权份额占70%、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5%和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0%等三类。

  “共有产权是上海经适房制度的重要特点。据了解,其他省市有二十多种经适房的运营方式,上海的共有产权、有限产权制度是唯一的。其核心是按照共有产权的方式着重解决经适房使用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庞元表示。

  再次放宽准入标准

  上海市政府昨日宣布,再次放宽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加快解决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这次主要放宽了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调整为39600元(相当于月均3300元)、人均财产限额调整为12万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43560元、人均财产限额为13.2万元。而调整前的准入标准是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2900元、家庭人均财产限额为9万元。

  “经有关部门分析,上海市住房困难的大龄结婚家庭、青年职工等群体,在逐步放宽准入标准后将成为主要受益对象。” 庞元指出。

  据统计,至今年6月底,上海市达到预售标准可供应的房源约有300多万平方米、5万套。目前每区均有3个以上不同价位的房源项目供申购家庭选择,以就近区域房源为主,兼顾其它方向的房源。

  (PM86.COM:高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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