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的概念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一)对物业管理定义的理解
1、物业管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的方式来实现的活动。
业主对房屋及建筑物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自己进行管理;二、将不同的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专业公司;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仅限于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的内容是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维护。
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也可接受供水、供气等部门的委托,有偿为其向业主代收有关费用。
(二)《条例》调整的范围
1、《条例》既调整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调整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2、《条例》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城市,也涵盖农村。
(三)物业管理的市场化特征
1、房地产物质形态的演变导致了物业财产状况的演变。
2、多元化的物业权属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形式与之相适应。
3、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原则。
物业管理方式的转化,必须通过市场原则来实现,也就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非市场性的房屋管理不属于物业管理
二、物业管理的特征
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是物业管理的三个基本特征。
(一)社会化
物业管理的社会化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物业的所有权人要到社会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是物业服务企业要到社会上去寻找可以代管的物业。
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与物业的经营权的分离,是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必要前提,现代化大生产的社会专业分工,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必要条件。
(二)专业化
物业管理专业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格。
(三)市场化
市场化是物业管理最主要的特点。双向选择和等价有偿是物业管理市场化的集中体现。(来源:物业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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